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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每吨原煤提取10元用于矿山环境治理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7年12月04日 05:15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07年12月04日证券时报第3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据新华社电  山西省政府日前下发的《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煤炭企业征收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10元,按月提取。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地税部门监督缴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山西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经批准可以自设账户储存。煤炭开采企业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储存到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
  据了解,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计入煤炭开采企业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将具体用于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矿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源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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