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再次修订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07年07月26日 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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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债启动“热身”上证所再次修订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证券时报记者 黄 婷 本报讯 为满足企业债市场发展日益迫切的需要,以及为即将启动的公司债做准备,上证所近日对《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再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将细则中有关企业债和国债交易申报方式的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为,将细则中国债现货交易“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以及企业债券现货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的内容进行了删除,同时删除了“国债回购交易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企业债回购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的条款内容;第二,将企业债回购的有关条款和规定进行修改,并与国债进行合并。具体包括删除了“企业债回购交易设1天、3天和7天等回购期限”的条款内容,将其与国债回购归并为“债券回购交易设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购期限”;第三,增加了债券涵盖的范围,为以后新的债券品种预留了空间。 据了解,上证所此次之所以对细则进行上述修订,主要鉴于市场参与各方对于重开企业债回购、提高企业债运作安全性的呼声较高,以及为即将启动的公司债做准备。 从上证所企业债市场发展的过程来看,2002年底,上证所开启了企业债回购交易业务。该业务开启后,市场反应积极,回购规模不断扩大。2004至2005年,随着券商风险的爆发,为配合风险处置,自2004年9月新上市的企业债暂停了回购业务。 此后,随着风险治理工作的顺利展开,市场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股改完成使我国资本市场取得长足进步,债券市场的发展成为政府及社会各层推动的重要方面。而作为债券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债和公司债市场更需要进一步发展。 据上证所有关人士介绍,目前,经过治理后的交易所债券市场安全性已得到明显提升。2006年5月8日上证所如期推出国债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运行,其交易量平稳增长,逐渐被市场所接受,新老国债回购业务已于2007年6月28日正式并轨。因此,借鉴国债回购经验,根据市场要求,企业债市场也需要作相应改变:一是将企业债由券商席位托管改为一级账户登记托管,二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实行质押券转移占有的新质押式回购。此外,也需要为即将启动的公司债做好制度准备。 但该人士强调,为了严格控制回购交易风险,可以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新上市企业债,必须是资信较高的优质债券,不是所有新上市的企业债都可做回购交易。具体来说,新上市的企业债券,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就可以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一,企业债券发行人是中央政府直属机构或国有独资中央直属企业;二,发行人发行的企业债券由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或资产抵押担保。 该人士表示,对于在细则修订前已经挂牌上市的企业债,目前仍按照原细则规定的办法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当这些企业债券在完成记入账户工作后,将按照新细则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符合条件的也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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