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股份大股东“吃掉”二股东
2007年07月16日 04:56 |
|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全景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全景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全景网联系(86755-83247179、83990201、xxsq@p5w.net) |
|
见习记者 仁际宇 本报讯 金城股份(000820)大股东锦州鑫天纸业有限公司通过收购公司第二大股东凌海市大有农场芦苇公司持有的1000万股公司股份,总共将持有公司限售股9565.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2%。本次收购后,大有公司将失去金城股份第二大股东的地位。 据了解,截至2006年12月31日,大有公司总共持有公司1008.4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50%。2006年6月23日,锦州市财政局与大有芦苇公司和金城股份签订了《债务重组与股权质押协议书》,大有芦苇公司获得公司股改转增的1000万股股份,同时承担金城股份欠锦州市财政局的世界银行借款2500万元,每年偿还不低于借款总额10%的借款,三年内全部还清;大有芦苇公司将上述1000万股股份质押给锦州市财政局,作为履行偿还2500万元借款义务的保证。 由于大有芦苇公司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2007年4月1日,锦州市财政局将大有芦苇公司起诉至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依申请追加鑫天公司为案件第三人。2007年4月26日,锦州市财政局、大有芦苇公司、金城股份、鑫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大有芦苇公司将持有的金城股份1000万股股权无偿转让给鑫天公司,鑫天公司则承担《债务重组及股权质押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大有芦苇公司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