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6月05日 05:10  
证监会向S延边路吉林敖东开罚单

2007年06月05日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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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时报记者  王柄根
  本报讯  广发证券借壳S延边路一事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部分当事人正陆续收到中国证监会开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S延边路和吉林敖东今日发布公告称,两公司昨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S延边路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拟对S延边路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公司董事长郭仁堂和董秘张洪军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和5万元。吉林敖东同样因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拟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李秀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根据证监会开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06年5月17日,吉林敖东为收购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延边公路18.83%的股权,与深国投、深圳庆安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等收购中的债权债务安排达成了协议(下称《四方协议》),根据约定,吉林敖东和深国投就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安排达成一致,实施股权转让后,深国投将不再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吉林敖东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将占总股本的46.15%。
  证监会认为,该《四方协议》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是吉林敖东实施对延边公路的收购而与相关方达成的收购协议。根据《证券法》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监会及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因此吉林敖东理应在《四方协议》达成后三日内按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但吉林敖东直至去年的6月22日才作出《关于增持延边公路股权的提示性公告》,但仍未将《四方协议》予以披露,违反了收购程序,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延边公路在获悉上述股份收购一事后也未及时予以披露。  
  依照有关规定,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如果S延边路、吉林敖东及相关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证监会将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S延边路和吉林敖东均表示,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无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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