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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04月05日 03:26  
上证所发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

2007年04月05日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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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指导沪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详见A7版)。
  上证所表示,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上证所备案,并同时在上证所网站上披露。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作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并由其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该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由董秘负责具体协调。
  《指引》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了详细阐述,重点包括如下内容:公司在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时应结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确定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明确界定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制度应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鼓励公司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制度应明确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明确对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立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明确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黄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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