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和停复牌
2006年11月23日 05:33 |
|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全景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全景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全景网联系(86755-83247179、83990201、xxsq@p5w.net) |
|
本报讯 上证所今日发布《关于做好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和停牌事宜的通知》,规范公司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后的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和停牌事宜。该通知今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规定,已发行公司债的上市公司在发生9个事项时应及时披露临时公告,包括在约定的公司债券付息日、本息兑付日前;行使赎回权;触发回售条件;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发行新公司债券的决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主体变更事项;财务或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公司债券本息;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证所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偿债能力的事项等。 通知指出,上市公司于交易日披露年度报告或发生上述有关事项可能对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除及时披露外,还应向上证所申请停牌。 (黄 婷)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