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紧委托贷款 堵塞调控漏洞
2006年09月14日 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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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先 在上海社保违规投资案发与内蒙古被查处投资违规电力项目事件后,尽管业内对于委托贷款业务是否成为规避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和逃避国家信贷监管的合法通道尚有不同看法,但在上述违规投资事件几乎都被查证牵涉委托贷款业务属实后,一向在信贷领域出尽风头的委托贷款引起了银监会的重视。 近日,银监会接连向部分商业银行下发强化委托贷款业务监管的“调研通知”和“风险提示”。根据1996年版《贷款通则》的规定,在委托贷款形式下,银行只作为名义贷款人(受托人)收取手续费,并享有真正贷款人企业授予的贷款人权利,但其依法或依约却在这个贷款链条中几乎不承担任何信贷风险。正是这种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扭曲创新的贷款形式,用一种表面和局部安全的制度安排掩盖了委托贷款给银行等受托单位整体信贷业务所带来的系统风险,以及其在被不当利用时给宏观经济政策所造成的调控减损风险。 一方面,出于多种利益考量,商业银行或其他受托贷款机构往往有忽视委托贷款投向监管的偏好,譬如,为了赚取手续费等中间收益而忽视对贷款投向的监督,或通过间接牺牲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果来博取其它贷款收益。然而银监会在内蒙古违规电厂项目事发之后的处理结果说明,作为名义贷款人的银行或财务公司等其他受托贷款机构必须对其贷款手续不完备、委托贷款资金进入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允许进入的项目承担责任。换言之,商业银行或其它受托贷款机构必须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投向承担监管责任;否则,类似的违法案件就不会停止。 另一方面,正是这种貌似安全的业务创新机制使不少商业银行热衷于开展此项业务,导致银行承担的整体系统贷款风险增加,并在很大程度上减损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以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为例,过去在贷款发放上各商业银行对开发商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不低于35%的规定,实际并不区分开发商的项目资本金来源,即不管该资本金是否来自于委托贷款,商业银行都可对其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可这样的一个直接风险就是开发商可能挪用开发贷款去偿还委托贷款,而依靠商品房预售款来偿还开发贷款,这无疑会造成商业银行贷款的门槛变相降低,风险加大,进而使国家适度收缩银根的宏观调控在一定程度上落空。此番银监会要求“开发商是依靠委托贷款满足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要求的,各行一律不得对其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这实际上也是银监会在委托贷款的投向上下功夫,期望通过强化其投向监管,达到“一石二鸟”之效,即在降低商行贷款风险的同时,达到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目的。 当然,作为一种突破既有法律壁垒的企业间借贷的创新形式,我们在强化委托贷款监管、堵漏宏观调控的同时,对委托贷款的监管也不能过于苛求。当前委托贷款在夹缝中求存的灵活、快捷但不尽合规的事实,值得我们今后在改进对委托贷款的监管时思考。事实上,此番主管当局强化委托贷款监管的实质,就是要在保留委托贷款既有灵活性的基础上,提高其形式的合法性和辅助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这就要求我们在针对委托贷款的监管中应力求在法律和宏观调控措施的允许范围内“有保有压”、“宽严相济”,做到让制度尽其所用。 具体来说,就是对委托贷款,商业银行和其它受托贷款机构,譬如财务公司等,主要是进行委托贷款形式审查和委托贷款投向审查,除委托贷款手续不完备、宏观调控政策不允许的项目不能贷外,原则上,委托贷款在原有法律限制基础上不应再受到其它掣肘。 (作者单位: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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