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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银万国,投资者风险教育,百度财经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协办)
  “普及投资者教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普及投资者教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联合主办,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协办的“2008年3·15投资者权益保护网上咨询”活动将于3月14日14:00-16:00举行。[点击进入活动]
 
  "深交所热线"为您答疑解惑
  深交所服务热线电话以来电话访问量达191000余个,日均电话访问量为160-200个。目前深交所服务热线设置三条电话专线,并定员三人,实行专人专线管理。主要是解答投资者提问的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深市日常交易业务运作、以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和停复牌信息等问题。
  视频(点击图片)
  股民呼叫中心六年贴心为您服务
 
  
正值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股民呼叫中心邀请投资者参与“2008年3.15投资者权益保护网上咨询活动”,这也是股民呼叫中心自2002年以来连续第六年开展此活动。
  股民呼叫中心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主办,是中国第一个以“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普及投资者教育”为目的的呼叫中心。自成立以来,股民呼叫中心坚持公益、中立原则,致力于为广大投资者与监管部门、上市公司搭建一个交流互动平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目前股民呼叫中心已开通维权热线、信息咨询热线、网上路演互动热线。
  据统计,从2002年3月15日至2008年3月14日,股民呼叫中心共接到来电提问95768条,网页提问31737条,共计126052条,共回复10万余条。选择其中有代表性的问题代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发函提问2607份,并及时与上市公司沟通催促,得到上市公司回复1659份。此外,与各支持律师事务所定期进行沟通,保持联络,并每周邀请一名律师嘉宾值班,答复投资者提问,共计出席值班人数342人次。律师参与的“3.15”维权活动6次,“12月4日”证券法宣传日活动4次,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热情参与和好评。 [全文]

  现场专家解答投资者提问
 
  全景网为您揭开股市真相   投资者须知
 
  股市“3.15”
  每年的“3·15”,对于消费者来说都像一个节日。因为自从有了“3·15”,消费者腰杆硬了,感觉到了自己才是真正的“上帝”。但无论是在日常消费过程中,还是在证券投资活动中,我们的权益仍不时地遭受侵害,“维权”仍是我们不断的话题和不得不进行的活动。
  自2007年以来,涉及证券方面的民事诉讼活动较前几年明显增加和活跃。我们从中发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一方面,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活动,从我们最熟悉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到去年的杭萧钢构案、吉林敖东与延边公路案,再到带头大哥777案和周建明案,其手段方式正在花样翻新,行为更加隐蔽。因此,加强监管,不断改革监管手段,不断完善市场法制建设,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是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另一方面,从以前的自认倒霉到找政府,再到找媒体、找律师、找法院,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因此,“3·15”不再是某一个固定的日期,而是一种观念,是一种意识的觉醒。[全文
历届投资者维权活动回顾
  “3.15”投资者维权
  加强学习和创新 不断解决新问题
  近几年来,证券市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与之相关的法制建设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我们仍然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需要不断研究和解决。
  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虽然已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但与中国经济发展的形势还不能完全适应。为此,笔者建议:制定和完善证券交易规则;投资者要努力学习投资知识;相关机构和公司应当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司法机关要敢于创新并司法公正。[全文]
  完善法制建设 维护合法权益
  国际市场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完善的证券民事赔偿法律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随着证券市场蓬勃发展,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也取得了丰硕成果,以《证券法》、《公司法》为核心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健全。我们感觉将来在法制建设方面还应加大工作力度:一是对证券市场各类违法案件加大行政监管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二是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法制建设;三是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全文]
  “3.15”维权案例宝鉴
案例一:内幕交易遭遇严厉行政处罚
案例二:操纵股价行为难逃法律追究
  今年春节前夕,原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及南方成分精选基金经理王黎敏、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双双收到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两人因涉嫌“老鼠仓”问题,被证监会处以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两人还同时被处以约150万元的非法所得罚款。而唐建在2007年5月案发后,旋即被上投摩根解除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及其他一切职务,并予以辞退。[律师点评]   2007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对操纵股价行为人周建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周建明在2006年1月至11月期间,利用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价格,违法所得为1,762,239.85元,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予以行政处罚。周建明操纵的股票包括:大同煤业、四川路桥、G同科、G中海、嘉宝集团、中纺投资、上海医药、G嘉宝、中炬高新、安阳钢铁、彩虹股份、安彩高科、G贵研、*ST运盛、成都建设。[律师点评]
案例三:原始股投资者索赔正逢其时
案例四:确权方式解决个人化法人股
  2006年7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方坤、倪春花和张敏霞等人非法经营股权买卖一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六个月、七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286万元。这是国内一级半市场中非法买卖原始股股票案件中首例宣判的刑事案件。[律师点评]   1992年,陈国强等6人共同委托宇虹公司以公司名义购买原新锦江公司法人股1000股,股票认购款及相关费用共计52500元,实为陈国强等6人共同出资,其中陈国强出资7875元。嗣后,该股票拆细为10000股,并经历年的送股、转股、配股,陈国强现持有该股票3136股。新锦江公司股改完成后,限售法人股上市流通,但流通后的股票因挂在宇虹公司名下,陈国强等人无法行权,且宇虹公司现已不知所踪。因此,陈国强等人只好诉至法院,要求确权。2007年11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最后以确权方式判决了陈国强等6人主张的原新锦江法人股确权到相关个人名下并予以过户,在国内同类案件的处置上开了先河。[律师点评]
案例五:虚假陈述受害者可依法起诉
案例六:长期持续停牌应当加以限制
  2006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电器及其前负责人顾雏军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实,该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行为:其在2002-2004年间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虚增利润38719.27万元;其在2003年年报现金流量表披露中存在大量虚假记载;其在2002-2004年间未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购买商品等关联交易事项等。2008年1月30日,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等人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顾雏军有期徒刑10年,罚金680万元,而顾雏军则提起了上诉。同时,100多名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股民,则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该案目前尚未开庭。[律师点评]   有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告,整理了近期上市公司持续停牌的情况,发现截至2008年1月底有53家上市公司长期持续停牌,其中,最长持续停牌的起于2006年8月31日,至今己有18个月,持续停牌在三个月以内的有26家,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有13家,6个月以上至一年的有9家,一年以上的有5家。这些上市公司长期持续停牌的原因,大体上有七大类:未能及时刊登董事会公告;审计报告不合规;股改;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或定向增发方案;使股权分布符合要求;涨幅偏离值达标或达到时限:重大事项。其中,因重大事项而长期持续停牌的最多,涉及35家,表述的理由也五花八门,如因重大资产重组的,因发生重大(要)事项并存在不确定性并尚需等待公告的,因需对重大(要)事项进行核实、政策咨询、商讨、论证、研究、筹划的,因需产权制度变革导致实际控制人生变、或在股权转让中涉及国有资产转让问题的,等等。[律师点评]
案例七:放弃股改承诺应负违约责任
案例八:对炒股博客与不实股评要警惕
  2007年1月,东北某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出手完成了该上市公司的股改,并在股改方案中承诺,除执行对价安排外,还将在股改方案实施后,择机启动资产重组工作,将优质的自动控制资产注入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并承诺,“若未按照上述承诺事项履行承诺义务的,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接受处罚,若给流通A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年10月8日,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接到控股股东的通知,控股股东拟向第三方转让本公司的控股权。由于尚未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且股权转让一事还需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此次股权转让存在着重大的不确定性。”引得市场与中小投资者一片哗然。[律师点评]   2007年初,吉林长春的“带头大哥777”先后在新浪、网易开炒股博客,大肆宣传其炒股成就与子虚乌有的证券从业经历,3个月的时间点击量就超过1000万,由此,大肆收取咨询费与会员费,经过调查,发现涉案金额达上千万元。“带头大哥”于2007年7月4日被吉林警方控制,其真名为王秀杰,并被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2008年1月9日,吉林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带头大哥”王秀杰案,并将择日宣判。
   上海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多次打电话给股民,说公司是“五有一保证”,即有实力、有内幕消息、有老师盯盘、有老师帮助操作指导、有专业的分析师,并保证一星期内就能赚钱,年利润翻几番,但合作的前提是必须先付10%保证金。于是,不少股民汇去了一至数万元不等的款项,当日其推荐的股票,第二天就大跌。发现被骗后,股民多次打电话要求该公司终止合作,退还保证金,但该公司拒绝退款。[律师点评]
案例九:编造虚假信息及其蛊惑交易
案例十:QFII属下境外股东短线交易
  2008年春节后,部分网站出现了几家大盘股公司将在证券市场巨额再融资的市场传闻文章,引起股价暴跌,有关公司只得一再出面公开否定再融资计划。无独有偶,从2006年下半年以来,某些人利用网络进行了一系列网络非法证券活动,炒股博客大量兴起,网络论坛、QQ、MSN等网络传播平台广泛运用,其文章/笔帖中都有自称的“小道消息”、“内幕信息”或“精确的市场预测”、“强力的个股推介”等,并进而吸收会员、收取费用,严重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律师点评]   2008年2月20日,南宁糖业发布公告,称依QFII制度所产生的境外股东“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马丁居里公司”,在2007年8月23日至8月30日间买入南宁糖业股票1700万股,该两公司于2008年1月4日至1月25日间卖出南宁糖业股票1450万股。同时,南宁糖业认为,该两公司买卖股票均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中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而该两公司的投资方为“马丁居里有限公司”。粗略估算一下,该两公司或MCL的实际收益已在1亿元以上了。[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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