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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要求券商年报新增披露融资融券业务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1月16日 06:11 作者
    证监会发布新修订的《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券商年报新增披露融资融券业务
  证券时报记者  肖 渔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2008年度新修订的《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详见A11版)。与往年的准则所不同的是,新版年报准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等即将设立的新业务也提出了详细的编制和披露要求。此外,证券公司的保荐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和投资咨询业务的收入与支出按要求也应在年报中披露。
    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披露要求上,“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特别规定”中强调,货币资金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按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别披露外,如果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还应在上述两项下披露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数据,包括自有信用资金存款和客户信用资金存款。结算备付金则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按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别披露外,还应披露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备付金。
    此外,“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特别规定”还要求,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应按定向、集合、专项分别披露收入与支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分别披露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收入与支出外,还应披露保荐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和投资咨询业务的收入与支出。附注项目金额异常或年度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如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且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应具体说明原因。
    根据准则的要求,担任证券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出具内部控制专项审核报告。报告应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应有明确的评价意见。 
    对于证券公司高管,除应披露董、监事履职情况外,独立董事还被要求披露其在本公司以外所担任的职务,并说明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对于应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准则也列出明确的披露内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年度分配预案或决议;重大投融资行为;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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