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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给予秋林集团和相关责任人公开谴责的决定
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24日 18:30 作者
    经查明,2007年9月11日,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或"公司")与汉帛(中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收购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秋林集团向后者出售公司所属的秋林商厦(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约为3.08亿元,占公司2007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187%。2008年6月11日,公司与黑龙江汉帛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秋林商厦(裙楼及主体)财产交接确认书》,将上述房产及相关设备移交给黑龙江汉帛投资有限公司。秋林集团对上述事项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11年10月11日因房产未实际交付被对方起诉的情况下,才以诉讼公告的形式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秋林集团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9.3条等有关规定。前实际控制人及前董事长(现副董事长)蒋贤云系转让协议的签署人,对决策程序违规及信息披露违规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对上述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前副董事长(现董事)张云琦、前董事及总裁吴敏一、蒋长钢、前董事及执行总裁蒋宏宇、前董事林庆灯、徐戎、孙文博、前副总裁李洪洋、赵立强、财务总监潘建华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3.1.4条、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一、给予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
  二、给予前实际控制人及前董事长(现副董事长)蒋贤云、前副董事长(现董事)张云琦、前董事及总裁吴敏一、蒋长钢、前董事及执行总裁蒋宏宇、前董事林庆灯、徐戎、孙文博、前副总裁李洪洋、赵立强、财务总监潘建华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前实际控制人及前董事长(现副董事长)蒋贤云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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