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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法治是推动资本市场改革的主导力量
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05日 19:37 作者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在中国资本市场建立20周年之际,上交所联合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在这里举办"上证法治论坛",回顾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探讨当前法治建设的重点问题,展望未来法治建设的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借此机会向长期以来始终关心、支持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法律界和法学界的各位领导同志、专家学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以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成立为标志,中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截止2010年11月,沪深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2026家,总市值26.43万亿元,投资者参与广泛,股票有效账户超过1.3亿户。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商品期货市场成交量为21.47亿手,居全球前列,我国资本市场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资本形成、发现市场价值、优化资源配置、分散市场风险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不断显现,并为各方面普遍认同。资本市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具备了在更高层次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条件。
  我们在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始终重视加强法治建设,特别是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发布以来,我们始终把不断加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工作,坚持把法律制度作为调节和处理市场关系的基本准则,坚持把遵守法律作为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规范,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基本要求。按照"抓法治、推改革、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始终坚持将法治建设作为基础性重点工作来抓,积极推动我国立法机关适时出台或及时修订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基金法和期货条例等资本市场基础性的法律法规,并以此为基础,狠抓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截止目前,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在内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并在不断完善。可以说20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重大改革和发展都体现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创新,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有效保障了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


  一是,公司组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增强了上市公司的内生竞争力。
  资本市场对企业上市有一套严格的规范要求,在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形成股东、市场和社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制约,促使上市公司持续创造和获取财富以回报股东。自2005年开始,我们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专项工作,重点围绕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透明度、加强激励和约束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组织制度,相关的实践为新修改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所确认,不仅有效提升了上市公司的内生竞争力,也为全社会的企业组织创新提供了范例和样本。


  二是,并购重组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提升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率。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我们积极推动修订《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按照放松收购管制、培育控制权市场的总体思路,改进了全面要约收购制度,丰富了市场化的并购支付工具,建立了一致行动人监管制度等。根据《证券法》修订确立的并购重组法律制度,我们及时制定出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形成了并购重组的法律制度体系,为有效提升并购重组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保障。


  三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改变了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
  为了改变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初期散户投资者为主的局面,我们着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推动出台了《证券基金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对于基金持有人的受托责任,规范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销售、投资运作及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推动了证券基金行业的发展。同时,我们还积极协调相关方面,制定政策法规,推动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以及企业年金进入证券市场投资,推动商业银行重返交易所债券市场,显著改善了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截止到2010年11月底,机构投资者持股占流通A股市值的比例达到70%,这70%包括国有股和法人股。证券投资基金超过了各类投资机构持股总额的50%。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实践,同时也为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协调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四是,风险防范和处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保障资本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总结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的经验,我们探索建立了一整套风险处置制度,确立了以"有限偿付"为基础的国家收购政策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建立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证券公司资本监管等制度,并在相关法规中得以确认。同时我们还推动修改《证券法》,规定了"净额结算"、"货银对付"、"结算财产履约优先"等核心结算原则,确保了证券交易结算系统的安全。这些法律制度的建立,大大增强了资本市场防范、管理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五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满足了市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在不断完善主板市场法律制度的同时,我们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的法律制度建设,并以稳固扩大中关村代办转让市场试点为抓手,探索完善场外市场法律制度,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体系,为不同发展时期、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提供了合法的股权融资和转让平台。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建立以发债主体信用责任为基础的公司债券发行制度,为不同投资偏好、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市场产品。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基础建设,健全期货品种体系,正式推出了股指期货,进一步完善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法律制度。期货市场管理风险和发现价格的功能进一步增强。


  六是,发行融资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强化了市场化价格形成和约束机制。
  我们认真总结了我国股票发行先后经历的指标管理、政府推荐、行政审批等不同制度安排的实践经验,推动修改了《证券法》,确立了核准制发行融资制度,由专门的发行审核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后,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例核准股票发行申请。近年来,我们不断深化发行体制的市场化改变,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的把关作用,实行证券发行保荐制度,取消了对股票发行价格的窗口指导。现在市场的股票发行是由市场的供需双方博弈形成发行价格的。建立完善的股票发行询价制度和发行失败制度,逐步培育形成由市场供求双方博弈的市场定价和市场约束机制。


  七是,监管执法制度的不断完善,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近年来我们大力推进执法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以统一稽查执法队伍建设为重点,大力加强稽查执法力度,会同公安机关建立专门的证券期货犯罪侦查局,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模式,创新建立"查审分离"的行政处罚执法制度,优化监管执法的权力配置。在《证券法》修订中赋予了证券机关冻结查封的权力。我们还积极推动出台打击证券期货行政犯罪、证券侵权民事赔偿一批司法政策,有效发挥了司法机关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中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还本着依法行政的理念,严格规范监管权力的行使,对监管决策、监管措施、行政许可、强制措施、处罚听证、市场进入等监管执法行为提出了程序规范的工作要求,有效提高了监管机关的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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