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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科达股份谴责公告
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27日 17:09 作者
  关于对山东科达集团有限公司、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前董事长刘双珉等公开谴责并认定刘双珉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决定

  山东科达集团有限公司,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董事长刘双珉,董事(前总会计师)吕江、前董事兼总会计师张天堂、前董事会秘书韩晓光: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1、2006年4月公司与东营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土地储备协议》,公司在收到东营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4671万元土地补偿费用时,人为地冲减其他单位的应收款项。2006年底公司将收到相应单位的工程款直接汇入实际控制人山东科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集团”)账户,并由科达集团占用该款项。科达集团在2008年12月份以土地补偿款的形式将上述款项归还公司,公司把收到的上述款项计入了2008年度收益。公司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自2007年以来一直与科达集团存在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其中2007年累计借方发生额11576万元,2008年累计借方发生额93741万元,2009年累计借方发生额113831万元,2009年期末余额5926万元。公司且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2.1条和10.2.5条、《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前董事长刘双珉,董事(前总会计师)吕江、前董事兼总会计师张天堂、前董事会秘书韩晓光未能勤勉尽职,其行为严重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3.1.4条、3.1.5条、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上述科达集团与公司的资金占用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17.3条、17.4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科达集团有限公司及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二,对公司前董事长刘双珉,董事(前总会计师)吕江、前董事兼总会计师张天堂、前董事会秘书韩晓光予以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公司前董事长刘双珉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上述惩戒将抄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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