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一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pdf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pdf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