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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来源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05日 16:28 作者 深交所
 

  第十七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7.1 本所对本规则1.5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具体监管措施包括:

  (一)  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  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  书面警示(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

  (四)  约见谈话;

  (五)  撤消任职资格证书;

  (六)  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

  (七)  限制交易;

  (八)  上报中国证监会;

  (九)  其他监管措施。

  本规则1.5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限期内回答本所问询,并按本所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17.2 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17.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二)、(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17.4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二)、(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17.5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17.6 破产管理人和管理人成员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建议法院更换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

  17.7  本所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涉及本规则1.5条规定的监管对象的纪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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