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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1日 20:53 | 作者:
2012年11月20日,鞍钢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了《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进行股权转让的议案》等,并提交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根据与相关方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就本次资产置换及股权转让事项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以及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相关资产评估结果的备案。
公司近日获悉,鞍钢集团公司收到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函[2012]80号函件。函件指出,本次所涉及的资产置换及协议转让事宜,按照《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和《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由鞍钢集团公司办理审批和相关资产评估备案手续。
本次资产置换及股权转让事项的中国法律顾问就此事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资产置换及股权转让事项无需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并以此作为本项目相关协议的生效条件;由鞍钢集团公司办理审批及相关资产评估备案手续,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