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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方向:法院通知相关债权停止计息

    2013年1月5日,*ST 方向收到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通知书,现将其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据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第九十四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的规定,建行成都民兴支行对公司享有的债权150,459,857.63元已经本院(2011)内民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予以确定,并在本院已批准的重整计划中作出了约定,虽该笔债权根据重整计划的约定尚未履行,但该笔债权亦不再产生新的利息。
    上述事项将减少公司逾期贷款利息费用支出,对公司2012年全年的损益将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会计师最终的审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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