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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福实业:全资子公司漳州中福木业有限公司收到增值税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 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近日,经南靖市国家税务局靖城城税务分局审核批准,同意对中福实业全资子公司漳州中福木业有限公司在2012年5月至9月销售的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的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2012年12月26日,漳州中福收到该笔增值税退税款5,244,424.90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该笔退税款于收到时确认为漳州中福的当期“营业外收入”,将对公司2012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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