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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控股:重大诉讼进展

    2010年3月17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01)珠法经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的申请,恢复执行信达广州办事处申请执行光华控股及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赵连志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即向珠海中院提出正式书面异议。
    2012年8月,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限期履行通知书》,珠海中院限令公司在收到《限期履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欠款人民币2100万元汇入珠海中院执行账户,逾期仍不履行的,珠海中院将依法处置公司持有的已冻结的航空动力(证券代码:600893)股票1,494,860股,所得款项用于案件执行。随后,公司即向珠海中院请求依法决定暂缓受理(2002)珠中执恢字第208-2号案件执行,并给予书面回复。
    近日,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12)珠中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珠海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光华控股提出的异议不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此珠海中院不予受理,并驳回光华控股的异议申请。
    公司认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公司提出的异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截至本公告日,因上述案件被冻结的公司持有的航空动力(证券代码:600893)1,494,860股股票尚未被强制执行。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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