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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科技:诉讼进展来源: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1日 21:15 | 作者:
日前三变科技收到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台三民初字第437号]对公司起诉奚群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判决。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2)台三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判决如下: 1、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其与被告奚群群于2008年5月28日签订的办公楼租赁协议、于2009年7月20日签订的租赁协议的意思表示有效; 2、被告奚群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出坐落于三门县海游镇平安路167号的科技办公楼、大门口从东到西第一、二两间平房以及科技办公楼西北侧、东北侧的空地,并返还给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被告奚群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6月6日前拖欠的租金5331300元; 4、被告奚群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4月19日前拖欠的4904200元租金的滞纳金,滞纳金按下列租金数额及其起算日按日万分之三分别计算至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履行之日,其中225000元租金自2009年5月1日起算,425000元租金自2009年7月31日起算,425000元租金自2009年10月31日起算,425000元租金自2010年1月31日起算,425000元租金自2010年5月1日起算,425000元租金自2010年7月31日起算,425000元租金自2010年10月31日起算,425000元租金自2011年1月31日起算,425000元租金自2011年5月1日起算,425000元租金自2011年7月31日起算,427100元租金自2011年10月31日起算,427100元租金自2012年1月31日起算; 5、被告奚群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2年7月31日起按每日4642.39元计算至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履行之日。 据公司了解,被告奚群群所经营的三门方都大酒店因经营不善,业绩较差,公司预计判决书中被告应支付给公司的租金等费用能全额收回的可能性较小。截止2012年10月31日,已确认为收入的金额214.39万元,其中已收到106.89万元,未收到107.5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07.5万元。公司预计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对本期利润不产生影响,是否对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尚无法预计。 如被告不服本次的判决结果拟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上诉,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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