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证券频道>证券公告>深市上市公司公告

物产中拓:重大诉讼事项进展

    物产中拓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2)长中民二初字第0352号】、【(2012)长中民二初字第0353号】共两份。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2年6月5日,公司就其与山东莱芜信发钢铁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三份《商品购销合同》所引发的合同纠纷向长沙中院提起三项诉讼,长沙中院于2012年6月7日受理了上述诉讼,2012年8月6日,长沙中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
    长沙中院【(2012)长中民二初字第0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限被告山东莱芜信发钢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代理费人民币17,644,249.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签订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物产中拓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9,489元,由被告山东莱芜信发钢铁有限公司负担160,754元,原告物产中拓负担48,73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长沙中院【(2012)长中民二初字第0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限被告山东莱芜信发钢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代理费人民币16,989,085.3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签订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物产中拓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9,864元,由被告山东莱芜信发钢铁有限公司负担159,864元,原告物产中拓负担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针对上述两份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收到上诉状。
    截至本公告日,与本案相关的第三项诉讼正在审理中。
    本次判决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实质影响,对公司本年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文档附件:

相关推荐: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