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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赛电池:重大诉讼进展

    2004年11月11日,深圳阳光酒店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德赛电池(第一被告)及深圳市城建开发(集团)公司(第二被告)。
    同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该案的传票及《民事诉状》。
    2009年8月20日,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一)阳光酒店与德赛电池、城建集团就合作兴建太阳岛大厦所签订的一系列合作合同有效。(二)城建集团应付阳光酒店房屋销售款3993万元;阳光酒店享有城建集团所分得的太阳岛大厦夹层及地下室35%的权益。(三)阳光酒店应付城建集团投资款4393万元。
    阳光酒店和城建集团均不服原审判决,均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9月17日,广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深圳中院原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深圳中院原判决第二、三、四、五项。(三)德赛电池应付阳光酒店房屋销售款2523.01万元,城建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阳光酒店向城建集团支付投资款446.53万元。(五)阳光酒店对本案合作双方分得的无法销售的太阳岛大厦夹层及地下室享有23.49%的权益。
    本次公告的重大诉讼所产生的或有负债应由城建集团承担,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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