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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电力: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2001年12月27日闽东电力与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签订了《开户协议书》,并存入人民币1亿元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2004年,因爱建证券拒绝公司提取该笔保证金,公司于2004年4月12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返还上述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04年5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随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2005年1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原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一案,因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且其涉嫌犯罪事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鉴于上述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对本案的审理有影响,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本案中止审理。近年来,公司通过代理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与本案承办法官及相关政法机关进行了多次沟通。10月19日,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面核实,本案进入恢复审理阶段。2010年11月11日开庭审理。2012年2月23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4号),对上述事项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8,150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0元由原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公司不服以上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返还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人民币1亿元及自2001年12月26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海市高院二审立案后,于2012年6月7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谈话。2012年9月13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正式开庭通知,预定开庭时间为2012年10月11日。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因公司在编制2003年度会计报表时将上述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从“其他货币资金”转列为“其他应收款”,并按账龄计提了30,228,825.00元的坏账准备。2004年度公司按个别认定法对上述款项的年末账面净额70,533,925.00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故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公司将对本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后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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