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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广夏:重大诉讼进展

    2010年1月15日,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第一被告)、*ST广夏(第二被告)、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四被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5月27日,宁夏高院(2010)宁民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浙江长金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给农业银行债务本金6,769.9万元及利息(自2007年3月3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的利息1172.1万元,及2009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公司管理人对上述债务中的本金6,394.9万元及利息(自2007年3月3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的利息1,101.77万元,及2009年11月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连带清偿义务后,有权向浙江长金追偿;(3)如浙江长金不能偿还原告农业银行上述借款,原告农业银行有权对酿酒公司设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包括最高额抵押3,000万元,其它抵押1,55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酿酒公司履行连带清偿义务后,有权向浙江长金追偿;(4)驳回农业银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农业银行向宁夏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夏高院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长金、公司管理人、酿酒公司银行存款7,942万元,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偿还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2年8月24日,受宁夏高院委托,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酿酒公司抵押给农业银行的位于青铜峡树新林场的第二基地林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机器设备进行公开拍卖。近日公司接到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转来宁夏高院(2011)宁高执裁字第13-4号《执行裁定书》,宁东铁路以1.45亿元拍得上述资产,裁定内容如下:
    1、将被执行人酿酒公司位于青铜峡树新林场的酿酒公司第二基地林地使用权8,891.48亩,使用期限44年,(地上附着物包括葡萄树、供电线路、管理用房等);机器设备(葡萄酒罐装生产线、储酒罐及榨汁等配套设施,包括发酵储酒大罐、葡萄酒发酵温控系统、意大利MBP公司罐装线、进口榨汁设备等)执行给买受人宁东铁路。
    2、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及财产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宁东铁路。
    3、买受人宁东铁路可持有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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