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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03日 20:43 | 作者:
近日,金宇车城控股股东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辖终字第391号《民事裁定书》,“金宇控股”因与浙江金恒德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锦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金宇控股”“四川锦宇”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2)杭余商初字第993号民事裁定,提出异议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现将诉讼进展公告如下: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向“金宇控股”下达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异议受理通知书》“(2012)杭余商初字第993号”。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浙江金恒德”和“金宇控股”,签订的《中国西部国际汽车城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甲方为“浙江金恒德”,涉案股权的转让价格为2500万元以及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具体明确、意思表示真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现“浙江金恒德”因该协议引发纠纷向协议约定的甲方即“浙江金恒德”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的标的金额为协议约定的2500万元,故本案争议标的金额未达到本院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标准,原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合法有据。综上,“金宇控股”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于2012年8月17日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经核查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于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