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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友谊:重大诉讼进展来源: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7日 21:08 | 作者:
近日大连友谊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连合氏璧投资有限公司诉宏宝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友谊金石谷俱乐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下达的(2009)大民四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
2012年4月2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2012年7月1日,公司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宏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合氏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2500万元; 2、被告宏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合氏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第二期股权转让款2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3、对于以上款项,被告大连友谊金石谷俱乐部有限公司对被告宏宝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大连合氏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大连合氏璧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宏宝集团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587元,由原告大连合氏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9,317元,被告宏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7,270元。原告预交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大连合氏璧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友谊金石谷俱乐部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宏宝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如前所述,公司对此诉讼已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措施,具体措施为: 1、2009年12月21日,公司将本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的股权转让价款中的3,000万元在前述诉讼未了结以前暂不支付; 2、大连友谊金石谷俱乐部合资对方--香港宏志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并同意,以其持有的金石谷公司30%股权质押给大连友谊,作为对金石谷公司债务及或有负债清偿的担保。 故本次诉讼目前不会对公司产生影响。 虽然如此,公司认为该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2年7月10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将密切关注进展情况,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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