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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生物:诉讼事项

    四环生物于2011年11月1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12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诉讼事项民事调解书(【2012】一中民初字第1849号)。
    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北京四环公司与维达法姆公司于2012年8月10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民事调解的主要内容如下:
    1、自本调解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解除2010年9月20日江苏四环公司、维达法姆公司、北京四环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自本调解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北京四环公司、江苏四环公司应配合维达法姆公司及高世英取回存放在北京四环公司的属于维达法姆公司及高世英所有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维达法姆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四环公司45%股权返还给江苏四环公司,本调解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几方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自本调解协议书签订之日起,维达法姆公司停止授权江苏四环公司使用“生物蛋白舌下给药”专利技术(IL-2、干扰素、EP0、G-CSF等),江苏四环公司、北京四环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上述技术,不得研发、生产、销售与上述技术有关的任何产品。
    2、案件受理费五十四万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为二十七万零九百元,由江苏四环公司负担。
    诉讼调解达成前,公司持有北京四环公司55%的股权,本次调解事项达成后,公司将持有北京四环公司100%的股权,合并报表比例发生变化,对本期利润产生了相应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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