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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2年07月18日 2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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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裁定*ST金城重整,指定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 截止2012年7月16日,已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人共203家,申报债权金额共计人民币1,706,509,229.55元。此外,与重整相关的资产评估等工作也在进行中。 公司于2012年7月16日收到锦州中院(2012)锦民一破字第00015-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2012年7月5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订的《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裁定认可。锦州中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依照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对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拟订的《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次拟变价处置的财产为公司拥有的13宗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20,009,199.48平方米。以2011年12月30日为基准日,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6,012.17万元。 鉴于锦州中院已经批准财产变价方案,公司已经委托锦州运通拍卖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4日在锦州运通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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