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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2年06月06日 1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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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尔分别于2010年12月9日、2010年12月11日、2011年6月23日和2011年9月24日披露了自然人高志辉诉自然人乔淑华及本公司子公司康达尔运输公司公交线路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 康达尔运输公司于2011年6月20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1、驳回原告高志辉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397元(高志辉已预交),由原告高志辉承担。 上诉人高志辉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运输公司于2012年6月5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二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7396.52元,由上诉人高志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于2010年就本案可能产生的损失计提了预计负债2,556.47万元,扣除应付律师费用,运输公司将冲回预计负债2,436.47万元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公司当期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增加2,436.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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