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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科健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深圳中院查明,截至2012年1月16日,中科健管理人共接到债权申报133家,申报债权折合人民币5,354,694,356.39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其中,申报税款债权2家,申报债权金额15,734,059.84元;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2家,申报债权本金7500万元及利息;申报无财产担保债权131家(其中两家同时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申报债权金额5,263,960,296.55元。中科健管理人审查上述债权,向各债权人送达了审查结论,并根据债权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查后,确认债权125家,确认债权金额3,079,521,535.42元。其中,确认税款债权1家,确认债权金额10,421,253.05元;确认有财产担保债权2笔,确认债权金额98,813,962.32元;确认无财产担保债权124家,确认债权金额2,970,286,320.05元。中科健管理人经审查不予确认的债权共8家。截至2012年3月5日,对于管理人确认的125家债权,债权人均未提出异议或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中科健也没有提出异议,中科健管理人遂将确认的债权编制成《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申请深圳中院裁定确认。 深圳中院认为,根据债权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125家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125家债权人的债权。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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