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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2年03月15日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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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4日,一汽夏利就有关媒体报道的公司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披露口径不一致的问题进行了澄清。 公司认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第三十七章-关联方披露”规定,“关联方关系存在于:……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即未包括两方中的一方被控制,另一方被重大影响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列举的规定,由于“一汽夏利”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富奥股份”的董事长,属于“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汽夏利”与“富奥股份”构成关联方关系。但相关规则未明确列举主体与其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的控股子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情形,因此“一汽夏利”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仅披露了其与“富奥股份”母公司的关联方交易情况。 经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沟通并向权威部门咨询后认为,披露主体与其控股股东的联营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且交易额应包括控股股东联营公司之子公司。公司将尽快对2010年度财务报告附注进行补充,并披露补充后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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