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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2年02月29日 1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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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于2012年2月27日召开,同意本次会议就福建省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被保证人)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下称融资银行)申请授信额度融资所需的担保一事,作出如下决议: 一、根据2011年5月6日的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与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相互担保贷款的议案》,及公司与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签订的《互保协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作为被保证人的保证人,向融资银行提供并履行担保。担保的主债务为被保证人在上述授信额度项下对融资银行所负的债务,担保的本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整(大写)及其利息、罚息和费用。该额度的使用期限为壹年。 二、上述融资担保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上述授信额度的具体品种、延期或展期、额度循环使用及一切与额度有关的事宜,由被保证人与融资银行协商确定,不必另行经公司同意或确认,公司对此均予承认,并对该融资的本息和费用的全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董事会授权吴景贤代表公司全权办理该担保事宜,其所签署的保证合同或保证书、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协议或抵押书、承诺书和一切与上述融资担保有关的文件,公司概予承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公司承担。 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2011年5月6日的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与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相互担保贷款的议案》,公司与福建省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签订了额度为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期限为贰年的《互保协议》。公司董事会本次作出的为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属于执行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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