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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2年02月28日 2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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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食品于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民二终字第39 号《民事判决书》,该院就公司提起上诉的关于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的美元借款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广西高院经对本案审理后,以(2011)桂民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50596元由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在以前年度已就本案涉及的债务计提了相应的利息和罚息,不会对以前年度的损益产生影响。 在未清偿该借款前,公司在本年度内尚需向农行南宁国贸支行支付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具体金额需视还款进度才能确定;如该债务延至以后年度偿还,则对2012年度的利润影响数合计约为300万元人民币,也将对以后年度的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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