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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闽东电力诉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一案。2012年2月23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4号),对上述事项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8,150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0元由原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因公司在编制2003年度会计报表时将上述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从“其他货币资金”转列为“其他应收款”,并按账龄计提了30,228,825.00元的坏账准备。2004年度公司按个别认定法对上述款项的年末账面净额70,533,925.00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故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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