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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合金收到第一大股东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下达《民事裁定书》及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0年5月,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自然人陈炜天先生借款人民币9000万元,并于2011年7月28日以辽机集团持有的合金投资有限售条件股份3000万股为抵押。辽机集团逾期未能偿还借款,按照双方2010年5月达成的借款协议书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截止2011年11月发生利息、罚息共计人民币2,097,000元。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辽机集团将其持有的已质押给陈炜天先生的合金投资3000万股份过户给陈炜天先生。 本次股权司法过户完成后,陈炜天先生将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9%,与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同为公司第二大股东;辽机集团还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141,919,7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85%,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辽机集团与陈炜天先生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公司将视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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