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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飞国际控股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山西振兴集团与公司签署的《铝锭预付款采购协议》到期后未按协议约定按期归还剩余预付款,要求其归还剩余预付款1.26亿元,并承担违约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开庭审理,2011年12月23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71号)。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 (二)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1.26亿元及相应利息(自2009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驳回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第二项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31,505元,由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665,204元,由西安飞机工业铝业有限公司各负担166,3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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