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1年12月06日 21:25 |
作者: |
|
| |
关于S ST华新2002年与新加坡欧力士公司就光船租赁权益转让合同纠纷案,公司2011年12月2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发出的关于终结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根据欧力士公司提交的终结执行申请,2011年11月28日广州海事法院发出(2003)广海发执字第186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加坡欧力士船务有限公司的终结执行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同时解除对公司拥有的威海市张村镇的102亩(威环国用【99出】字第76号)和60亩(威环国用【99出】字第77号)土地的使用权(其中第76号地已被威海市环翠区国土局回购)、深圳半岛花园19套房产、深圳市轻工小区503栋6套房产、三辆轿车及新疆美辰燃气有限公司75%股权共约1800万资产的查封。 本诉讼案结案后,按与欧力士公司协议公司不用再返还原收到的威海市环翠区国土局土地款230万元,不用再支付已计提给欧力士公司的152万元,两个因素预计冲回382万,对当期利润的影响尚需审计师确认,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