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1年11月07日 21:19 |
作者: |
|
| |
2011年11月4日,天伦置业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百中行终字第29号)。针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田阳天伦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诉讼事项,公司因不服田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田阳县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09)阳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部分有误,予以改判。公司上诉的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有关规定,经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田阳县人民法院(2009)阳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的第二项。即“撤销本院2009年3月12日(2009)阳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撤销田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11月23日核准的田阳叫曼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限田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法定的期限内恢复陈琳卡为田阳叫曼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公司登记”; 二、撤销田阳县人民法院(2009)阳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的第一项。即“维持本院2009年3月12日(2009)阳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撤销田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的阳工商决字(2008)第1号维持田阳叫曼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1月23日变更登记决定”; 三、驳回陈琳卡请求撤销田阳县工商局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的阳工商决字(2008)第1号《维持田阳叫曼公司2005年11月23日变更登记决定书》和撤销田阳县工商局于2005年11月23日核准田阳叫曼公司变更登记,恢复陈琳卡为叫曼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公司登记,并由田阳县工商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