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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1年10月27日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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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恒立于2010年6月26日发布了有关公司与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的诉讼事项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及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制裁决定书,现将有关内容予以公告。 (2010)铜中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 (1)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 (2)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 (3)驳回原告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此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0)铜中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制裁决定书情况: 收缴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232.6万元(自2009年4月16日起至2011年9月2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决定暂不执行。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与仲裁事项。 此次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与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公司本期利润暂无法明确预计。 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0)铜中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制裁书公司已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复议申请书,申请依法撤销此民事制裁决定书,有关后续进展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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