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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1年10月21日 2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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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发展现已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川民终字第113号。该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四川大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技术贸易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土地转让款199688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按照每日0.01%的标准支付从2008年6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为“四川大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技术贸易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土地转让款170732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按照每日0.01%的标准支付从2008年6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55400.1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0400.18元,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四川大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和四川省技术贸易中心共同负担60400.18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8063元,四川大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和四川省技术贸易中心共同负担38708元,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3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3463.18元,四川大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和四川省技术贸易中心共同负担142308元,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1155.18元。 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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