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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1年09月14日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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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盈投资于2011年9月13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2011)高民初字第210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2011)高民初字第2100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湖北荆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被告金浩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金浩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叁亿壹仟壹佰壹拾壹万壹仟柒佰伍拾元的财产。在本案件审理期间至执行程序终结前,未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准许,被查封或冻结的财产,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担保、转让,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更所有人或持有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8月25日轮候冻结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850,063股(占总股本的9.65%),冻结期间产生的红股(含转增股)、配股一并冻结。冻结期限自实施冻结之日起两年,如果原冻结的股份分期冻结,轮候冻结的股份按解冻时间分期冻结,后冻结的股份冻结到期日与首次冻结的股份冻结或续冻到期日相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的股份为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的全部股份。 公司于2010年5月27日公告关于北内集团总公司与被告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于2011年3月9日公告公司现第一大股东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个人苑素贞借款纠纷案。 截止目前第一大股东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权全部为冻结、轮候冻结状态,如一旦被执行,将有可能发生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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