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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飞国际控股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山西振兴集团与公司签署的《铝锭预付款采购协议》到期后未按协议约定按期归还剩余预付款,要求其归还剩余预付款1.26亿元,并承但违约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受理了上述诉讼。 山西振兴集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2010年1月1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山西振兴集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山西振兴集团于2010年1月1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受理了上述诉讼。 2011年4月2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1年5月12日,西飞铝业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受理了上述诉讼。西飞铝业公司已计提坏账减值准备8,820万元,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公司如收回剩余预付款本金及违约利息,将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西飞国际天澳航空建材有限公司仲裁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西飞天澳公司于2010年8月16日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489,947.48元及利息50,000元。 西飞天澳公司与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联合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苏州金螳螂公司商标侵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 2011年4月28日经苏州市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5月3日出具《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1、西飞天澳公司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对苏州金螳螂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 2、西飞天澳公司立即将金额为人民币1,142,647.48元的发票开具给苏州金螳螂公司,苏州金螳螂公司收到该发票后的15日内一次性支付西飞天澳公司货款人民币1,239,947.48元; 3、西飞天澳公司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4、苏州金螳螂公司放弃仲裁反请求; 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0,856元,由西飞天澳公司承担。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34,661元,由苏州金螳螂公司承担。 西飞天澳公司按照苏州市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要求于2011年5月5日将金额为1,142,647.48元的发票开具给苏州金螳螂公司,苏州金螳螂公司已于2011年5月23日支付了1,239,947.48元货款。 西飞天澳公司与西飞集团公司于2011年5月2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下发《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飞集团公司、西飞天澳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 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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