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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1年08月17日 2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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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物业A于2011年8月15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深中法行终字第223号行政判决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判决如下: 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行终字第223号行政判决。 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关于美丝公司是否授权罗湖公司将本案的讼争的土地转让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是否合法取得了该土地和房产的问题。经审查,物业公司此一主张是民事确权法律关系解决范畴,不属行政诉讼审查范围。争议各方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不予处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次再审判决维持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深圳市国土局向公司颁发的该诉房产的《房地产证》,进一步加大该诉房产权属的不确定性。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精神,涉案的土地和房产权利归属将根据双方的民事诉讼最终结果来确定。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对公司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相关民事诉讼仍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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