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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1年07月01日 2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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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王食品全资控股子公司山东西王食品有限公司(公司100%控股)于2010年8月18日收到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案号为【2010】滨中商初字第38号《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湖北宏凯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就其与食品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11年1月10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不服判决并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调解已结案。 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调解,食品公司、宏凯工贸于2011年6月20日签订调解协议: 1、食品公司于签订调解协议当日一次性支付宏凯工贸510万,暂存法院,由法院交付宏凯工贸; 2、一审诉讼费按原判执行; 3、二审诉讼费53,225元减半收取,由宏凯工贸负担; 4、双方认真履行上述协议,协商解决问题。如拒不履行上述协议,违约方应支付10万元惩罚性违约金; 5、上述协议履行后,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应对诉讼,使本案得到了顺利解决。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次诉讼于2010年9月16日签订承诺书,承诺:如因宏凯工贸事宜导致西王食品遭受损失时,西王集团对食品公司的该等损失进行现金补偿。 截至本公告日,西王集团已将调解协议中510万款项支付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帐户,一审诉讼费36,875元支付到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帐户,食品公司已将宏凯工贸合同预付款支付给西王集团。西王集团现已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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