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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1年06月24日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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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三毛派神标的为9000万元的授信担保借款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12月25日以“(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根据该判决,公司对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向民生银行的借款担保承担45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此案冻结了公司所有房产及持有的上海毕纳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此后,公司就此项诉讼案件与民生银行进行了多次协商,2011年6月23日,公司收到与民生银行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按照该协议,公司须在2011年7月28日之前,分两期合计向民生银行支付3500万元,同时公司放弃向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等的追索权;民生银行亦不再主张前述判决书确定的对公司的追索权,并向执行法院提出解除对公司的财产查封、冻结以及终结该诉讼案的申请。 公司按期履约付款后,双方债权债务即全部清结,包括上述判决书所述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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