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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1年06月22日 20:2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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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化工于2010年3月19日依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同年7月30日终止破产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2011年6月14日,管理人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并申请本院裁定确认锦化氯碱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 2011年6月21日,公司收到管理人转来的葫芦岛中院(2010)葫民二破字第0000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 葫芦岛中院对管理人提交的《关于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确认《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自2011年6月20日起,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2、自2011年6月20日起,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期间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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