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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港于2011年6月21日收到参股15%的珠海碧辟化工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如下: 珠海碧辟化工有限公司2010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人民币9,626,489,773元、净利润人民币1,485,122,717元、2010年度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485,122,717元。决议明确对2010年度实施利润分配,有关可分配利润于2011年12月31日或之前以现金方式分派。 公司享有可分配利润的15%,即人民币222,768,408元,公司按成本法核算据此确认本期投资收益。 珠海碧辟化工有限公司董事会同意以公司各股东方面签署《补充合资经营合同》和《补充章程》以及该等合同和章程获得审批机构的批准为前提,将公司章程第七章第7.04条修改为“当合资公司年度审计显示有可分配利润,则利润分配计划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首六个月内向各方宣布并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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