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1年06月09日 20:20 |
作者: |
|
| |
2011年3月1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人海南万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状,海南万国公司称:绿景公司(当时名为海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2月5日和2月8日,分别从海南万国公司处借款5000万元和3000万元。海南万国公司于1998年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海南万国公司与绿景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海南高院以(1998)琼经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该《和解协议》。该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海南万国公司与绿景公司达成系列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原债权人海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关于债务偿还的担保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已不能实现,起诉人请求判令:1、成都熊猫公司向海南万国公司清偿债务本金及利息人民币共计148,601,206.55元;2、绿景公司对利息人民币84,837,897.16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成都熊猫公司、绿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川高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海南万国公司在本诉中主张的请求为要求被诉二被告清偿债务,其本诉中的债权金额在海南高院(1998)琼经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中已予以确认。该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均应当按调解书确定内容执行。现本诉提起的诉讼请求要求对未履行调解书中的部分进行清偿,与海南高院审理的案件基本一致,其诉讼请求仍属于生效调解书确认的债务清偿问题,与(1998)琼经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重复。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基于同样的事实、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不宜再作审理,其起诉应不予受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出(2011)川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对海南万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该裁定未送达公司。 海南万国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于近日向绿景地产送达了(2011)民二终字第59号《二审案件应诉通知书》。 本次通知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