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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1年06月08日 20:30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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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圣达于2011年6月7日接到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圣达焦化有限公司函告: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圣达焦化(被告)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销售分公司(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现本案一审已审理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民事判决书【(2008)乐民初字第48号】: “驳回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销售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12164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四川乐山销售分公司负担(已预交)。” 由于中石油乐山分公司员工万永仪越权提走的油料所涉及款项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因该案诉讼预提或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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