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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1年05月16日 18:40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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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诉深圳市富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富临大酒店企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向深圳中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追加深物业A等十家企业单位为被申请人,并变更诉讼请求。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 2011年5月13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09)深中法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富临实业应偿还原告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15亿元及利息(计至2003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人民币8,987,592.76元,此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付款之日止); 2、被告富临酒店对被告富临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富临酒店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富临实业追偿; 3、驳回原告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本判决,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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