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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科健于2003年4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爱地集团公司,要求解除公司对爱地集团在国家开发银行5000万元贷款的担保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6日受理此案,国家开发银行随后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010年12月20日,法院召集原告及二被告调解撤诉,鉴于国家有权部门已同意核销中国爱地集团公司涉及国家开发银行的债务6140万元(其中本金5000万元、利息1140万元),国家开发银行同意撤回反诉,公司同意撤回诉讼,爱地集团同意双方同时撤诉。 2011年4月1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44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2、准许反诉原告国家开发银行撤回反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已为该笔担保计提预计负债2500万元,目前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如今后情况发生变化,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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